【解读】婴儿配方乳粉消费提示

首页    【解读】婴儿配方乳粉消费提示

婴幼儿配方乳粉是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乳基)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豆基)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

正规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营养物质全面,尽可能的接近母乳的营养比例;品种多,提供的选择产品的机会也较多,可以满足不同婴儿特殊的营养需求;更加便于保存。然而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家长该如何选购呢?

 

 

一、看产品包装标签是否齐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是指依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应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一致,应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应当标注用于识别婴幼儿配方乳粉特征及安全警示等的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等。

 

具体包括: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规格(净含量)、注册号、产品标准代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企业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如有)、联系方式;使用信息,包括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标明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必要时可标示容器开启方法;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指导(提示)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贮存条件,如有必要,注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产品不易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标签中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如标注生乳、原料乳粉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注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还应当标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注意不要购买或食用无标签或标签信息不全、内容不清晰,掩盖、补印或篡改日期的产品。

 

 二、看产品配方注册证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需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审批,颁发《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证书号为:国食注字YP+4位年号+4位顺序号。消费者选购时,可以要求经营者出示相关证书,也可以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服务”板块中的“特殊食品信息查询”查询核实(http://tsspxx.gsxt.gov.cn/tyyp/tyindex.xhtml)。查询不到相关注册信息的,请不要购买。

 

三、看产品名称

 

重点看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称,一般按适用月龄分为三类:

 

(一)婴儿配方乳(奶)粉

 

适用于0-6月龄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该阶段婴儿的正常需求,标为“1段”。

 

(二)较大婴儿配方乳(奶)粉

 

适于6-12月龄较大婴儿食用,其营养成分只能满足正常较大婴儿全部营养需要的一部分,标为“2段”。

 

(三)幼儿配方乳(奶)粉

 

适于12-36月龄幼儿食用,其营养成分只能满足正常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标为“3段”。

 

不同阶段的配方乳粉在五大营养素及可选择营养成分上有一定的科学调整,以满足不同月龄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求。按照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分段位不仅能保证奶粉生产的安全性,营养成分等各方面也能受到国家层面的严格监督。由于处在成长期的婴儿,消化能力不同,每个阶段所需的营养比例也不相同。尽量不要购买和吃不符合年龄的后段奶粉,可能导致吸收不良。

 

四、看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

 

配料表是按加入量递减顺序列出了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专门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进行了如下规定: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营养成分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按照在每100kJ和每100g中的含量标示,也可同时标示在每100mL中的含量,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了解各营养成分的含量,比较不同产品中可选择性成分差别,结合配料表、营养成分表,以及婴幼儿喂养的实际情况,判断该产品是否含有期望宝宝获取的营养成分。

 

 

五、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是婴幼儿配方乳粉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指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这是选购所有食品都要重点关注的信息,应选择保质期内产品,并优先选择生产日期距购买日期较近的产品。

 

六、看贮存条件

 

标签上应标明产品贮存条件,有的还会注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产品不易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有特别提示。

 

 

七、不宜擅自给宝宝食用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是针对患有特殊紊乱、疾病或医疗状况等特殊医学状况婴儿的营养要求,专门设计制成的粉状或液态配方食品,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给特殊医学状况宝宝食用。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08:36
浏览量:0
收藏